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法律援助

    1.保障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敬的职业;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3.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尽管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