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法律援助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导思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诉讼原则基本上都围绕此原则展开。所谓教育为主,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感化和教育目的。所谓惩罚为辅,不等于不惩罚,但惩罚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惩罚只是辅助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根本目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并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充实、完善,最后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未成年犯罪如何处罚
    未成年犯罪处罚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