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对进口货物熏蒸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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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增强和中技术壁垒措施的趋严,各国对进口货物的熏蒸要求越来越高。澳大利亚新颁布的《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对溴甲烷熏蒸处理的最低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颁布的《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对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主要作了如下几点修订: 一、对熏蒸温度要求作出新规定。在以往的澳大利亚熏蒸要求中,允许环境温度在5-0℃条件下实施熏蒸。但新的《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要求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0℃。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人工增温。 二、对集装箱气密测定作出新规定。根据新的《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规定,若以集装箱作为密闭容器进行熏蒸,该集装箱必须在每次熏蒸前进行气密测定,否则该集装箱须用帐幕加套熏蒸。气密测定标准要求集装箱在密闭状态下,气压由200帕降至00帕的时间必须在0秒以上。气密测定结果还需在熏蒸证书上注明。 三、对证书声明格式作出新的规定。《澳大利亚检疫处理现状和程序》提供了新的熏蒸证书样本。在新的证书样本中,要求有如下声明: 下述货物已按照澳大利亚检疫检查署的熏蒸要求进行处理 ,并在附加声明中加注: 在熏蒸前,该批货物采用经检查证实无影响熏蒸剂穿透的气密性覆面或覆层 。 从澳大利亚对进口货物的熏蒸新规定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对溴甲烷熏蒸处理已从 注重灭害效果 转为 对熏蒸过程的控制 ,而且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要求将溴甲烷使用量控制到最低有效量,以减少溴甲烷向大气中的释放和在货物内的残留。 我国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澳大利亚的溴甲烷熏蒸新规定应给予高度重视。熏蒸机构需加强集装箱熏蒸的技术培训,并配置气密测定的设施,如充气和计压设施等。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熏蒸机构的监管,同时,对出口澳大利亚的货物,在出具熏蒸证书时,需按规定注明气密测定结果和澳大利亚规定的声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