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建设所需手续
法律援助农村盖房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村民委员会意见、镇政府初审、县级联合审批等。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宅基地面积限制、与土地利用规划一致、办理审批手续等。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申请条件还包括无住房、多子女家庭、国家公益建设需搬迁等情况。
法律分析
农村盖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农村盖房申请条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房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受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与乡(镇)主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经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
农村盖房申请条件还包括:
没有房子居住,需要建房的;
多子女家庭、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国家公益建设需搬迁农民住房的。
4、持乡(镇)、村、社证明,申请建房户所住房屋确属危房,需改、扩建的;
5、由于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6、国家,省,市,县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移民搬迁需使用集体土地的;
结语
农村盖房手续繁琐,但严格执行有助于规范农村建设。申请建房需填写申请表,获得村委会意见后,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调查土地。初审结果公示后,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发放批准文件。建房前需报告镇政府,进行现场查验和定位,并实行全程管理。建房竣工后,申请竣工验收,经相关部门现场查验后,发放验收合格证。最后,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宅基地面积限制、与土地利用规划一致,以及符合特定条件如改建、扩建、搬迁等。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属非法行为,禁止登记发证。农村盖房手续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的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