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法律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