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属于诈骗吗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电视购物属于无店铺直销行业,根据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把它划为商业广告。电视购物与普通广告本质上并无区别,可以按照广告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纠纷。因此,王教授提出,电视购物除了商家诚信问题,电视台审查不严、任意播放电视购物节目现象更应引起关注。消费者应学会保护自己:一定要货到后付款,验货无误是保护利益的根本;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维权的重要证据,更可依此确定厂商名称;取得商家的联系方式、资质等,可通过上网查询企业信用;要全面了解电视购物推销的商品,谨防受骗;保存电视购物广告,固定证据。对此,该协会搜集了387件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样本,最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25件商品,邀请15位志愿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上述商品开展了从观看广告、订购货物、验收货物到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程体验,并由权威部门对其中6种商品(含一份赠品)的相关质量(材质)进行了鉴定分析。最终结果是:全部体验人员认为现阶段电视购物消费不安全。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