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海啸造成核泄漏,相关营运单位是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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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海啸造成核泄漏,相关营运单位需担责。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有因战争、暴乱或受害人故意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免责,因为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