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海啸造成核泄漏,相关营运单位是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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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因海啸造成核泄漏,相关营运单位一般不需担责。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海啸虽然不属于法条明文规定的,但其不可抗力程度比战争更高,根据法理解释,应当认定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