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陈祖华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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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陈祖华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嵊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陈祖华简历:
    陈祖华,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浙江嵊州人,1998年3月参加工作,群众,大学学历。
    1998年3月至2021年5月,嵊州市长运集团公司职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嵊州市人民法院黄泽法庭干部,助理审判员;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科助理审判员,副科长;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