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法律援助两者的区别比较多,如两者在概念、作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单务还是双务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不同。本文主要谈以下两方面,第一,最直观的就是概念不同。录用通知书就是用人单位单方发给拟录用者的通知,意在告知应聘者已被录用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签订的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正式的法律文书。一个是单方的通知,一个是双方签订的双务合同。第二,法律效果不相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如果核心条款已经具备,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如前所述,录用通知书送达后,用人单位随即受到录用通知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和扩张。而应聘者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承诺期限内按通知书所载要求报到或者作出答复。劳动合同签订后,对双方有着同样的约束,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