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下必须设支部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必须,党总支部一般下辖2个及以上的党支部。在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对象的问题,以及由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吸收预备党员的事宜,但基础性工作还是应由所在党支部完成,必须尊重和体现所在党支部绝大多数党员的意愿。党总支部一般下辖2个及以上的党支部。在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发展对象的问题,以及由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吸收预备党员的事宜,但基础性工作还是应由所在党支部完成,必须尊重和体现所在党支部绝大多数党员的意愿。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协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