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早恋的法律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没有关于早恋的规定。
    学校规定的禁止早恋行为与法律不冲突。
    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有: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出于故意或者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所谓早恋,就是过早的恋爱,是一种失控的行为。事实上“早恋”是学生在青春期的一种理想观、价值观的暂时迷失,是一种不规范的,具有反叛性的思想和心理品质。
    导致这种心理和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下:
    1、社会的不良影响;
    2、家庭教育;
    3、班级管理不及时、不到位,都能引起学生“早恋”。
    综上所述,“早恋”属于青春期生理现象。我国法律对于“早恋”无明文限定的,根据法律“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早恋”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我们也不提倡。因为“早恋”影响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