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新型的融资方式有:
1、信托。
信托是八十年代开始恢复发展起来的一种财产管理与投资制度。虽然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经过多次整顿现已逐步走上正轨,特别是信托法和有关信托投资机构与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出台后,这一投融资办法正在加速发展中。目前信托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它财产管理与投资活动也开始逐步采用这一方式;
2、融资租赁。
这种融资渠道是由融资公司为大型设备采购单位预付采购款,采购单位先期购入设备并在使用中向融资者支付租金,当租金付完设备即转为采购者所有的融资采购方式。融资租赁对于设备需求方而言是一种融资平台,对于生产方而言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既可以将产品一次性地出卖,也可以同时设立租赁公司,自行经营,获取两方面的收益(产销售利润与设备出租利润)融资租赁方式早在八十年代初即在我国产生并发展起来,后因融资机构资金来源和设备使用者支付租金无保障问题,使这一产业有奄奄一息之势。解决中小企业甚至大企业的采购融资难,需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事业;
3、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助力股权投资方式。它以募资方式集中资金,投向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包括技术研发项目,获取股权,当创业或研发取得阶段性成果,投资获利,即通过股权交易市场予以退出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95%以上都是中小企业,是解决中小企业投资来源的一个新型渠道。目前我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约300家,掌握资本约400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