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一般包括
法律援助气象灾害有20余种,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二、雨涝:内涝、渍水;
三、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
四、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五、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六、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七、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八、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九、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十、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十一、雪害:暴风雪、积雪;
十二、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十三、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十四、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十五、雷电:雷击伤亡;
十六、连阴雨(淫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十七、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
十八、低空风切变:(飞机)航空失事。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