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地域性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集团性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独特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第一条 协定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原产自双方领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合作,以及对此种地理标志的保护事宜。
    二、 双方同意在考虑双方立法发展的情况下,在本协定生效后, 考虑将本协定覆盖的地理标志范围延伸至第一条所列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未覆盖的地理标志类别,特别是手工艺品。
    为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之目的,双方在附录七中确认的原产自其领土范围内并受到保护的产品,在本协定保护范围扩大后,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程序给予优先保护。
    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审查扩大本协定保护范围的进展,并于此后每两年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