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各镇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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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东莞市是地级市,其下辖的镇为四级乡级行政区。
    中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行政区,实行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