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遇到疫情怎么办?

法律援助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给予夫妻双方一定的缓冲时间,从而对于是否离婚进行慎重考虑。离婚的方式包括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当结婚冷静期遇到疫情,需要区分当事人是否愿意离婚做出不同的处理。
    疫情期间,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具体而言,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双方当事人仍要离婚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去确切规定,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咨询办理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询问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重新进行预约;二、可以申请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领取进而申请延长领取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