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如何适用

法律援助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关注: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而且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6.直接言词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例外。
    一、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是怎样的
    1.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2.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3.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
    (1)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
    (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
    (3)能使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