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有哪些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法律援助

    要约的效力: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消灭的原因: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爱承诺。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一、广告要约可以取消吗?
    广告要约可以取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承诺人和监护人是一个人吗
    承诺人,又称“受约人”、“要约受领人”。是指对要约人的要约作出同意接受表示的人。承诺人在承诺生效以后即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他在要约人收到承诺之前,有权撤回承诺,但撤回的通知不得迟于承诺的通知到达,否则承诺仍发生效力。
    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人。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换言之,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三、承诺不及时作出有效力吗
    迟到承诺即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