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招生政策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初中作为学生学习生涯的第二大考试,人生的第一次转折点,相关考试政策些微调整都会对学生的学习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特别是中考采取1:1这一新规之后,高中的招生比例有了明显的下降,中职院校开始扩招。我国大学生就业率普遍偏低的主要原因就是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人数过多,导致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产生了失衡的现象.大学生的增多虽然代表着我国国民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将进一步加剧,寒窗苦读十数载最后找不到工作,任何人都难以接受。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加剧,在高中招生上控制人数比例是一件行之有效的发放,改善我国的就业环境。学生们在报考专业时往往会选择当下较为火热,或者薪资待遇较为理想的专业,造成每年这些专业的招生比例过高,导致社会有些岗位产生了人才缺失,而有些岗位人才过渡饱和。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人才结构。中职学校的扩招,有利于优化人才结构,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该录取形式,有利于将好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合理的调动起来,发挥它的最大作用,且随着高中学生人数的减少,学校的管理压力也会相对减轻,更加有利于老师的因材施教。与此同时,由于高中录取的名额减少,筛选的学生质量也得到了一定提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