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招生政策和志愿填报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在中考成绩公布后,招生考试院根据划定的各批次最低投档(录取)控制分数线,首先进行普高的第一批次录取,按先录指令计划生,再录分配生,最后录国际班的顺序进行。
    接下来录普通高中第二批次,按先录提前批(竞技生和特长生),再录各县(市、区)一中和城区二批次普通高中,最后录民办高中和各县(市、区)普通高中的顺序进行。
    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才进入中职第一批次、中职第二批次、中职第三批次的录取工作。
    最直观的理解就是按志愿表中从上到下顺序,按照传统志愿的性质特点依次投档录取。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二、明确政策,健全制度,形成机制,全面推进中考改革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省(区、市)进一步深化中考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要在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等方面明确改革政策,积极推进制度和机制建设。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科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应由省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要适当减少考试科目,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查方式,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考试、考查方式应鼓励釆用纸笔测验、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成果展示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对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实践探究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的考查和评估,并根据考查方式多样的特点,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及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考命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中考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命题与审题人员分离、阅卷过程监测、试卷质量评价反馈等制度;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的,应在命题结束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督查,形成命题质量监控保障机制。鼓励采取联合命题或委托命题等多种方式,逐步建设命题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命题水平。学业考试的命题要严格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经验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在具体情境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坚决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为转变部分地区仍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唯一标准的做法,应逐步实行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成绩。
    开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突破性环节,应贯穿在学生接受教育的全过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研究与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并积极推进,形成规范的制度。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应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评价方式要坚持学生自评、互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等都参与评价的做法,要注重客观事实,坚持激励上进的导向,引导和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积极推广采用成长手册、电子档案等形式记录学生的成长历程,评价过程应程序清楚、公开,有利于监督和公平公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向家长和社会介绍、宣传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做法,争取认同、支持和参与。
    普通高中招生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必须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应将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将优质高中名额中的大部分均衡分配到普通初中,同时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招生录取办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划等统招、差额投档、推荐保送、特长录取及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