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因此,本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舒x明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何况,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