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四大基本原则

法律援助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该原则是指,WTO各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
    2、互惠原则。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3、最惠国待遇原则。WTO实行的是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成员就任何一项产品的关税或其他方面给予另一成员以好处,它就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将这一优惠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4、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调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关系上的关系,要求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给予不低于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要求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5、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捐和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法律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三条
    世贸组织的职能:
    (一)世贸组织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二)世贸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世贸组织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
    (三)世贸组织应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四)世贸组织管理实施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世贸组织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