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十三条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2、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3、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优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的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时,不能打断。
    4、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避免不同意见者之间面对面发言。
    5、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者大家现场规定。
    6、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可以打断跑题发言。
    7、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8、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的让意见相反的双方得到轮流发言的机会,以保持平衡。
    9、第九条: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10、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11、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才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想再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爆粗腿。
    12、第十二条:主持人应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13、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