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一、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五)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二、高温判定标准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能不能拿到高温津贴,要以环境温度为标准。室外倒还好说,毕竟有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权威数据作参考。可室内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劳动者没有获得合法的高温津贴,就要举证当时的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
因而,让高温津贴制度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哪些企业的劳动者通常从事高温作业要做到心里有数,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有关部门还要积极通过媒体等渠道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劳动者知晓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和其发放标准,鼓励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形成企业内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