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是不是申请人

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此,在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可以由自己申请承运,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申请承运。所以托运人并不一定是承运申请人,也有可能是托运人找了委托人与承运人签合同,那么此时委托人就是承运申请人。
    一、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货物发生了毁损。所谓毁损,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在运输途中或运达目的地时,已经受到了损坏,造成了货物价值的减少。
    (二)货物已经灭失。所谓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灭失又包括两种情况:
    1、货物在物质意义上的灭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等。
    2、货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如货物已经被盗走,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本身还存在,但承运人已经无法交付给收货人。
    因此,当发生货物的损毁迷失时,托运人只需要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已将货物按照合同交给了承运人、货物损毁灭失的事实,就可以向承运人索取赔偿了。
    至于承运人该不该赔偿,是否可以不按托运人主张的赔偿金赔偿等,是需要承运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否则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托运人的主张进行赔偿。
    二、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以下责任: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责任:货物包装缺陷损坏,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对普通货物中的夹带、隐瞒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罐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附有规格质量证明或检验报告,导致收货人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卸货等存款和违约金。承运人的责任如下:承运人将货物错运到货地或者接货人的,应当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或者接货人。货物逾期的,承运人应当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短小、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联运货物发生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承运人在终点阶段向其他承运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