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条件的价值有什么
法律援助一、结婚条件的价值有什么
第一,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
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是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依据,从而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
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达到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第三,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
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一记等。从而为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有利于优生优育,保护当事人与社会的根本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未满18岁是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如果男女双方都满足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就可以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其它手续对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发放结婚证并对婚姻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定。
二、哪些情况是法定的结婚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婚的形式要件有哪些类型
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有法律效力。但是冰岛、苏格兰、瑞士、瑞典等地区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当事人只要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不必通过任何事实即可成立。因此,规定要式婚姻和承认事实婚姻的国家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已经有法律冲突。此外,在要式婚姻国家中对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也不相同,主要的类型有:
(一)民事登记形式,这是指缔结婚姻当事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姻才告成立。中国、日本、朝鲜、蒙古、法国、比利时等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结婚进行登记,但是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不尽相同。英、美等国也大都要求登记结婚,以防实质要件欠缺的当事人举行婚礼。
(二)宗教婚姻形式,这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其信仰的宗教的教规完成一定的宗教仪式,婚姻才能成立。不同的宗教教规对婚姻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要求。在西班牙、希腊、伊朗等国家,宗教婚姻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结婚方式。
(三)混合方式,法国、德国、罗马尼亚等不仅要求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举行仪式,婚姻才有效力。美国有一些州规定除了登记结婚之外,还必须举行宗教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