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指什么
法律援助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将公共权力划分为若干个部分,交由不同的权力主体来分别掌握,各个权力主体之间不仅相互独立,而且彼此牵制,使各部分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均衡关系,从而达到防止权力恶性扩张和异化的目的。我们认为这种权力制约的思路和方式最现实,最符合权力制约的内在作用机理要求。理由很简单,“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制约性唯有用制约性来抗衡。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中,西方国家一般采取三种权力结构的设计:首先,在横向上,公共权力配置给三个权力主体,它们之间地位平等,权力独立,彼此制衡,从而防止其中的某项权力因为过于强大而滥用。在现代国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一般分别设立,各自形成独立的权力主体,互相监督和制约,通过三大权力之间在权责规定和运行过程中的相互牵制,使得每一种权力都避免被滥用。具体说来,立法权力主体一般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一方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权、财政权、人事权以及其它监督性的权力,对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制约关系;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要受到其他权力主体的制约,比如立法机关的任何立法或决策,都要通过政府或法院来实现,它自身不能直接去执行。行政权力主体也是如此,比如议会制国家中一方面政府享有对议会某些议案的提案权,行政首长还有提请解散议会的权力,同时享有法官的提名权;另一方面,政府又受到议会和法院的制约,如议会对政府享有质询权、弹劾权、不信任投票权等等,法院通常以行政诉讼裁定的形式对行政主体进行制约。司法权力主体则享有司法独立的地位,一方面它独立行使审判权,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还拥有针对议会和政府的违宪审查权,因而形成对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法院也受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约,法官的提名权掌握在行政首长手中,而适用的法律则是议会通过的法案。需要指出的是,三大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只是权力制约结果的整体体现,而在微观层面和具体的制约过程中仍然表现为制约主体对制约客体在权力上的不对等性,因为如前所述,权力乃是主体的一种超过客体进而使客体意志服从主体需要的力量,如果力量相等那只能导致一种僵持局面,而不会产生扭转客体行为方向以符合主体目的性的制约局面,因此,在微观层面上若要获得制约效果就必须要求制约主体的权力大于制约客体。比如在美国政治实践中,总统与国会两大权力主体的关系就是如此。在总统通过否决国会法案从而制约国会这一环节上,总统的权力是大于国会的;而被否决的法案若经国会两院再次审议通过,则总统必须签字同意,此时国会又构成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在这一环节上国会的权力又是大于总统的。但从权力制约的结果和宏观上来看,正是这种在微观层面上的权力消长、彼此牵制最终锻造了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的动态均衡局面,谁都能保持平等和独立地位,谁也无法并吞或取消其它主体,因此三大权力都受到了强有力的制约而不能为所欲为。还需要指出的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并不是依靠道德的感召,而是基于各自的利益立场和权力定位。其次,在纵向上,权力一般划分为中央与地方权力,二者各有其权力行使范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和制约,这是权力制约的第二个结构方式。这种方式在美国表现得较为典型,“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力也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相互控制,同时各政府又各自控制自己。”这样一来,美国不仅通过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使中央与地方分权制衡,而且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又都对权力做了横向的三权划分和配置,由此锻造了一个被学术界称为“双重分权”、“立体分权”或“立体制衡”的权力制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