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申请被拒绝,是幸运还是不幸?

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执行机关。根据该条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可能判处轻刑或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被取保候审。同时,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只要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也可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保送申请被拒绝后的转机:如何化幸运与不幸为成功的契机?
    保送申请被拒绝后,我们可以将这一情况视为一个转机,而不是仅仅看作是幸运或不幸。在面对这样的挫折时,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寻找成功的契机。首先,我们可以重新审视自己的申请材料,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其次,我们可以寻求其他机会,例如申请其他学校的奖学金或参加其他项目,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潜力。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与导师或专业人士的沟通,寻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自己的申请水平。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坚持不懈,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成功会在不断努力和坚持中到来。因此,保送申请被拒绝并不意味着失败,而是一个迈向成功的机遇。
    结语
    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对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公安机关的执行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降低对个人和社会的潜在风险。这一条款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