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婚档案要什么手续

法律援助

    调取离婚档案所需的手续是:
    1、先由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3、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准许调取。
    一、结婚证怎么补办
    一、因结婚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
    1、需要携带的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
    2、办理机关:
    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办理流程:
    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至办理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查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二、当事人存在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证,需要补办的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
    (一)需要携带的材料:
    1、 办理结婚登记的我国公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补办的流程
    1、当事人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所需出具的证明材料,至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3、经查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二、公安局能否查到结婚信息
    公安局能查每个人的简单婚姻状况。
    公安局的公民婚姻信息是不详尽的,想要查询详细的婚姻信息必须去民政局获取。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三、结婚证可以补吗
    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是可以补办的。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的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本、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