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中的描述与公民的情况相似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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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作品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允许作者杜撰人物、虚构情节。关于文学作品与某公民的情况近似算不算侵权,应当区别不同载体的作品进行认定和处理:
    1)对非纪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述对象(例如小说和文学剧本)只是作品中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仿的,不能对号入座,因为这类作品允许虚构情况、杜撰人文。故该作品不应认定为侵权。
    2)对纪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描写真人真事的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是次女干么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点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的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不构成侵权。这类侵权主要反映在报告文学作品中。
    一、名誉权骂证据需要哪些?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二、名誉权侵权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典》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