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援助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包括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什么
    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美术作品包括什么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影视作品包括什么权利
    (一)影视作品的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完成后可以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但是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不属于发表。影视作品经拍摄、剪辑、洗印完成并制成拷贝之后如未经发行亦未经公开上映则该电影作品被视为尚未公开发表。电影作品虽未发行却已公开上映如电视台以自制的连续剧节目播放于众但是没有发行节目带这种情况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二)影视作品的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署名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就影视作品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不会违反创作者(导演和演员)的意思而不将其署名于影视作品上。因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创作人的署名权较无问题。影视作品创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一般商业习惯如在影视作品的影像中标示出创作者的姓名就已足够没有理由再行要求必须于宣传广告(海报、电视广告或电影院播映预告片)中标示其为创作人。当前因影视作品的署名顺序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三)影视作品的修改权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改动、修饰、润色和增删等以提高、完善原作品的作法。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须承担责任。修改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作品体现了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就必然破坏了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改变了作品的原意势必对作者的名誉、声望造成影响。因此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变化了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由于影视作品并无出版有关规定的适用因此亦无上列修改权之适用。不过值电影重新拷贝或重新上映时由原导演进行剪辑等修订工作亦属常例。因此无论就法律解释而言还是就立法而论均应肯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四)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即使得到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应当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该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还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就影视作品而言创作人维持作品完整指的是何时的作品是否包括作品完成前的状态。由于电影内容通常是由导演作最后决定经常会发生在剪辑时将已经拍摄好的镜头予以删除的情况。从这种意义上讲只有在电影制作完成后才有保护作品完整可言。由此推论在电影完成之前如果演员因片名不雅或内容与剧本不符而拒拍者应属合同争议之问题而不能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主张权利
    作品包括哪几种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包括以下列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学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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