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有什么区别
法律援助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区别有:
一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失职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作为是指审计人员的积极行为,在失误与失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失误发生于作为过程中,即工作态度是积极的。
三是客观条件影响程度的不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认识世界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审计人员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应可以减轻或避免的。
一、医疗事故罪的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常常具体表现为,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病员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行为人因医疗技术差或者医疗水平低而造成事故的,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能医治严重疾病,但仍然继续医治,贻误患者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过失。但是,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因医疗技术水平低而不能发现患者疾病的原因及其严重性,而进行常规处置,未能救助患者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因医疗技术水平低而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患者或其家属执意要求行为人治疗,行为人进行常规处置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2、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