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各个地区的的处理规定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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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作弊各个地区的的处理规定不一样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作弊各个地区的的处理规定是一致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