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鱼油的处罚规定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未经保健食品许可,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属于违法行为。鱼油是一种从多脂鱼类中提取的油脂,富含二十碳五烯酸(EP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俗称脑黄金)多种n-3系多不饱和脂肪酸(n-3PUFA)。 富含ω-3脂肪酸的多脂鱼类包括:鲭鱼、金枪鱼、三文鱼、鲟鱼、凤尾鱼、沙丁鱼、鲱鱼、鳟鱼等,其中每2两便可获得约1克的ω-3系脂肪酸(实际情况波动会比较大该数值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