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权的设立和转让

法律援助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