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谁下令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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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公社由中共中央下令撤销。1983年,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撤销作为村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
    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组织的基层单位。是党的整风运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一九五八年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产物。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