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最早出自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郑板桥提出的以工代赈是在18世纪,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的以工代赈是在20世纪,而且郑板桥的时代美国还没有诞生,所以郑板桥提出的以工代赈时间要比美国总统罗斯福要早,目前提出以工代赈最早是那一时期和那个人物不得而知,需要更多的材料和文献来进一步考证
    法律依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
    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