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中的财产权益

法律援助

    一、双方纠纷的缘起
    “theVoiceofChina”——“中国好*音”是从荷兰引入我国的一档节目。**电视台播出的中国好*音由灿-星公司经**TALPACONTENTB.V.公司授权制作,但是灿-星公司的授权只到2015年。随着好*音在中国的热播,**公司在2016年谈判时,要求大幅增加许可费用,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协议。而**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则乘机以4年6000万美元的价格,获得了TALPA公司的授权。在与TALPA公司停止合作后,灿-星称将“中国好*音”改名为“2016中国好*音”,并自称是一档原创音乐节目。灿-星随后公布了全新的节目标识,将之前手握话筒的胜利手势改为一个金属的V字,而之前的导师转椅据称也将改为导师战车。2016年6月17日中国好*音开始录制,并拟定于2016年7月17日在**卫视播出。但是鉴于好*音在中国连续播放4年,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灿-星公司在宣传、制作节目时仍然沿用了之前的节目模式与元素。**公司则认为该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好*音开播前,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
    除了本案涉及的产品此前TALPA公司已经在香港申请了仲裁,并申请了针对梦想强音公司、灿-星等公司的临时禁令措施。
    同时TALPA公司因商标侵权问题,也同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定梦想强音公司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公司在获得授权时,TALPA在与灿-星谈判破裂之时,就已经意识到了诉讼的不可避免。一方面灿-星授权到期,权利易主,但基于灿-星使用产生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必然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好*音的节目、标识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价值巨大,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放弃。尤其在知名节目名称、未注册商标与节目模式与节目要素的权利边界未名的情况下,各方仍有一较高下的可能。
    二、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按照教科书的解释,是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法院裁定是诉前保全,仅仅具有紧急性与临时性。也就是好*音已经录制,离开播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构成了紧急情况。这也是原告**公司精心选择的时间节点。但从程序看,本案尚未进入实质的诉讼程序,**公司需要在保全后30天内正式到法院起诉。由于保全中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商标、驰名商标保护、不正当竞争、节目名称等,如何选择诉讼策略,是**公司目前首要考虑的。
    三、综艺节目中复杂的财产权益
    好*音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纠纷,根本上在于好*音节目的知名度与广泛影响力,使其背后的诸多要素,诸如名称、舞台布置、视频剪辑甚至灯光、机位分布等都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然而这种实际产生的市场价值,可能在实践中具有市场价值,但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如**公司申请所说的,自己获得TALPA的授权,TALPA要给他们进行技术指导,包括如何设置舞台、进行海选、道具、灯光、剪辑等等,也就是在TALPA许可与指导下进行节目录制。因此,**公司获得的授权,与其说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如说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了包含诸多权利集合的节目制作与商业运作方式。整个授权过程中,是一个娱乐领域较为典型的,在民法典下的综合授权,既包括了合法权利的许可,也包括了一些节目制作的流程指导。具体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商标权第G1098388号商标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裁定指出了两个已经由TALPA注册的商标,这两个图形在中国好*音里作为标志性的图形出现,但是由于商标已经由TALPA公司注册,灿-星公司未获得许可,所以灿-星制作与**卫视播放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权使用上述两个商标的标识,甚至即便与上述标识相似,都可能构成侵权。2、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公司主张商标中的V字形手势图案,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主张未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尤其在商标注册推广多年后的今天。我过商标是注册制,只有商标注册了才有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注册了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才可能构成驰名。但是**公司主张商标属于已经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上与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一定矛盾之处,**公司要证明自己拥有一个驰名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无异要负担一个近乎无法完成的证明责任。3、综艺节目的著作权根据**公司的表述,获得**公司的授权,主要是进行节目制作,主要是在荷兰技术人员的指导与节目手册要求来制作节目。授权内容包括多方面的,比如节目名称、标识使用、舞台的布置、道具、灯光等全部要在许可合同中约定执行。而诉讼中则可能要从合同中区分,哪种授权是法律保护的,哪种授权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权利。A、节目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因此综艺节目本身可能构成著作权。B、不同要素组合的节目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多个不受法律保护的要素组合模式能否受法律保护,北京市高院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好*音中,主持风格、舞台风格、演唱方式、播出方式的节目模式,是好*音区别于一般节目的特质,但是这种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可能是本案中争议非常大的地方。4、知名服务特有节目名称权利简单说就是知名度较高的节目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目前热播的“跑男”、“爸爸去哪了”等节目,由于影响力较大,节目受公众欢迎,背后有很大经济价值。因此尽管他们是一个名称,但是为了防止造成市场混乱,以及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法律适度保护这种名称的权利。但是名称自身是否可以作为权利,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
    北京知产法院裁定的根本理由认为,“中国好*音”与改名后的“2016中国好*音”是非常近似的,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这种解释,尚未涉及到本案的实体问题,仅仅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做出了裁定。真正的进入诉讼程序,用何种权利保护节目名称,似乎还很难确定。
    当然案件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使用、虚假宣传等一些的问题。
    四、案件往何处去
    好*音之争看似**公司与灿-星公司的争议,实际上**TALPA已经拿走了**公司6000万美元的许可费,现在剩下决斗的只有**公司与灿-星了。所以爱国者质疑保全裁定“卖国”,实在是不懂背后的故事。
    这类案件实践中不多,但是利益与牵涉的潜在消费者多,因此影响很大。随着中国好*音的热播,估计灿-星只有两条路:
    第一,和解,支付一部分赔偿,但目前看难度很大。
    第二,就是对裁定申请复议一次,然后做好继续诉讼的准备。至于今天灿-星表示的不会更改名称,然后提请复议。实际上复议并不终止保全裁定的执行,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如此严厉的情况下,灿-星公司的表现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试金石。我相信,灿-星如果不执行法院裁定,将会面临数额非常巨大的罚款与制裁。而好*音案进入司法程序,其中的法律问题,可能需要非常大的法律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尤其关于节目制作与播放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如何确定权利的边界,在娱乐化的今天是非常紧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