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什么和什么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一、人身权的分类有哪些?
    人身权主要分为两大类: 人格权 和身份权。人身权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是指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不一金钱来衡量的,与权利主体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绝对权。人格权是一种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主体固有的、自然具备的 民事权利 ,又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享有,以该身份利益为课题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亲属权、配偶权、亲权,以及 知识产权 中的身份权等。
    二、对人身权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强调人身权是与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最典型的是《公民权利义务通论》一书所作的定义,认为“民法上的人身权是指与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这一定义没有注意到人身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以外,还有法人的事实。《法律学全书·民法学》的作者注意到了这一点,该书认为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国民法教程》采用同上的主张。孟玉在他的《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一书中认为“人身权是与公民和法人自身不能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权利。这一定义,尽管语言表述不同,其实质与以上定义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另外比较有些特色的是认为:“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上述定义的特点是简洁,但称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显然不当。对此,下文将进行具体讨论。
    (二)强调人身权的内容。这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人身权是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合称。其中,人格权是权利人对其本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而身份权则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伦理性并且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种定义,采取定义被界定的下属概念的办法,来定义被界定的概念,实际上是采用明确外延的定义方法下定义,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要求。这样界定,虽然明确了人身权的外延,但仍不明确人身权本身涵义。
    正确界定人身权的概念,首先必须认识这一概念是民法学的基本范畴,尽量扩张其内在的容纳深度和限度。其次,应当包括公民、法人甚至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应当只界定为自然人的权利。再次,不应过于强调其有无财产内容,实际上有无财产内容只是它与财产权相对而言。
    基于以上分析和认识,可以对人身权作如下的定义,即: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三、人身权的特征有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人身权的法律意义
    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