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和生命权的区别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一、人身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人格权 是人身权的一部分,人身权是人格权的上位概念。
    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根据《民法典》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范畴的人格权益,都属于因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而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地位个资格而享有人身利益的权利。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为民事主体所固有且具有专属性。作为人身权的人格权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格的独立、自由、平等为基础,确认人的共同价值并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自主从事各项正当的社会交往。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一切自然人或组织普遍享有;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
    2、权利取得不同: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或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地取得;身份权既可以基于身份事实也可以基于身份行为。
    3、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没有期限限制;身份权既可以是无期限限制的也可以随身份关系的存续而终止,例如配偶身份关系可以基于离婚而解除。
    三、死者是否有人格权
    死者没有人格权。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人身权比人格权的范围更大,其不仅包括人格权还包括身份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