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可以使用吗

法律援助

    北京的住房公积金在异地使用,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决定:
    1、北京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后用于异地购房的首付款;
    2、是否可以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还需要询问房屋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只是可以配合开具《异地贷款存缴使用证明》,但若房屋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那么也就无法异地使用北京公积金了;
    3、申请异地贷款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购房之后提取北京公积金,即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住房,缴存职工和配偶都没有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提取公积金后在异地使用: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缴存人和配偶在北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等住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