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结果的分析和应用
法律援助搜查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嫌疑人。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应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损坏财物,不得泄漏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并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漏。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搜查。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不能滥用搜查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时进行搜查。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对妇女的身体搜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