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什么机制

法律援助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
    数据安全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我国数据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了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同时数据安全法对有关行业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数据安全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当前,许多数据处理活动都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数据安全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数据处理者应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合法合规。
    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国家层面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再由各地区、各部门据此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此外,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
    五是针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的相关投资和贸易采取歧视性等不合理措施的做法,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等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