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退休金对比

法律援助

    中美两国退休金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和差异,一是我国个人养老金框架构建与美国相似,二是中美两国个人养老金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一、我国个人养老金框架构建与美国相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个人养老金的市场实践,并以人身保险公司向居民销售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产品为主导形式。2018年后,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显著提速,实现多项历史性突破。
    例如,延税型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先后启动试点;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发行养老目标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试点养老理财业务。从近年的发展动向看,我国与美国在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1.与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差异明显
    中美两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本质上都是分为缴存、投资、领取三个阶段的养老专项储蓄计划。即居民在工作年龄定期储蓄,汇集起来的资金交由金融机构管理,用于投资股票、基金、保险、大额存单等各类金融产品,积累的资金一般在退休后方能领取。与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相比,中美第三支柱养老金均具有如下特点:
    (1)不受雇佣关系限制,几乎人人都可参与,适合人群范围广。
    (2)缴款和投资回报形成的权益完全归属于个人所有,不涉及社会共济职能。
    (3)汇集的养老储蓄多是长期资金,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2. 以税收优惠作为撬动市场发展的杠杆
    美国个人养老金制度肇始于1974年,标志是引入了能够享受税收递延优惠的个人退休账户(IRA)。其后,随着税优形式日益丰富和力度逐渐加大,个人退休账户快速普及。目前,美国个人养老金产品依据是否有税优支持划分为两大类,有税优支持的产品占大多数。例如,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美国目标日期基金合计规模为1.7万亿美元,其中85%都是由税优政策支持下的养老基金持有的(个人退休账户持有18%,雇主退休账户持有67%)。
    与美国类似,我国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启动了个人延税养老险试点,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这是我国出台的首个明确针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支持政策,目的是希望通过税收递延优惠增加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居民的吸引力。
    3.个人养老金市场运营主体涉及多种金融机构
    在美国,运营和管理个人退休账户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我国在2018年之前主要由人身保险公司担当个人养老金市场主要运营者。近年,非保险机构也在监管推动下正式介入该领域。
    2018年3月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向居民出售旨在满足养老需求的目标日期基金与目标风险基金。2021年9月15日起银保监会选择4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在4个城市开展养老理财业务试点,表明我国银行业正式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提供者。
    二、中美两国个人养老金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资产自1974年起开始快速积累,到2012年资产规模已经高达54070亿美元,38年间年均增速在10%左右。美国投资公司研究所(ICI)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第二季度,全美有4790万个家庭拥有个人退休账户,占全部家庭数量的37.3%。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美国私人养老金市场资产合计为35.4万亿美元,其中个人退休账户资产为12.6万亿美元,占35.6%。无论从人群覆盖面还是积累的资产看,个人养老金在美国居民退休收入保障体系以及资本市场发展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相比之下,我国个人养老金市场仍以保险产品为主。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养老年金保险原保费收入为551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2.1%,积累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超过5600亿元。
    其中延税型养老保险保费收入累计仅有数亿元,税收撬动效应并不显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等新业务吸引的人数、积累的资产也十分有限。仅以养老储备财富比较,当前我国个人养老金积累的资产合计不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与美国12万亿美元的规模相去甚远。中美两国在个人养老金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远大于宏观经济的差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