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质量

法律援助

    大气质量标准,现在称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它是对大气中污染物或其它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
    大气质量是指阳光穿过大气层的路径长度,与最短路径长度(即太阳在头顶正上方时)的比值。大气质量量化了光通过大气层时和由于空气及灰尘的吸收所造成的功率损失。用大气污染程度即包含尘粒,烟、微生物和非正常气体成分(包括大气中可变气体成分二氧化碳如臭氧)的量与纯净大气比较,以确定“大气质量在垂直方向的分布是极不平均的,由于受地心引力的作用。
    大气的质量主要集中在下部,50%的质量集中在离地面5km以下,75%集中在10km以下,90%集中在30km以下的范围内。 高度100km以上,空气的质量仅是整个大气圈质量的百万分之一。从空间分布上看,全国空气质量呈现出显著的空间集聚和分异规律,表现为“北重南轻、东重西轻”的空间格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污染水平较高
    法律依据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 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 (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1
    1.2.1 总悬浮微粒 (T. S. 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 飘尘系指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 光化学氧化剂 (○3),一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