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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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
    一、级别管辖的内容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一是重大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