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不良行为的干预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一、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