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如何进行买卖的

法律援助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一、在建工程转让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帐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买卖的条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