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最多可提前几天开药
法律援助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医保患者所服用的药品未用完,提前开药不能超5天(自然日),医院门诊开药需遵守“急三、慢七、行动不便两周”的原则,即急诊不超过3日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门诊一般患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两周量;患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和前列腺增生十大疾病的,门诊最多可开1个月的药量。
按现行规定,患有慢性病的参保职工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量,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并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但现实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按规定,一次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下次取药需在这个月的时间点之前的1至2日,如果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因工外出或探亲,在离开本市前尚未到达下次取药时间,在异地不能按急诊就医购买慢性病所需药物的,回京后,医药费就要由本人支付了。委员建议,放宽两月之间的取药时点,由现在的提前1至2天延长至4至5天取次月药量。另外,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出差、探亲期间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到期就医取药,回京后凭诊断证明书及药费单据无论是否急诊就医均可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